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对雇佣关系的认定长期无章可循,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政执法中经常产生认识偏差。以往实践中,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一般是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扩大了劳动关系的外延。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根据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结论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应得赔偿金额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松江区委托律师法律咨询公司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我们一起来看看他的资料。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来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由第三人居中裁决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解决房地产权益纠纷的方法。青浦区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医疗事故调解的过程: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二、医疗事故调解应注意什么对于病人和病人家属来说,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由于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多,对疾病认识不足,很难判断不良的果发生的原因。因此,应当耐心听取医生和医院方面的解释,要相信医院,相信科学。同时,还可以向熟悉的医生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例如专门负责任医疗纠纷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的项目及额确定如下:因就医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具体数额确定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区别不。因致残而主张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技术鉴定,也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司法鉴定。请求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必须在起诉时,就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内容包括: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时效1、在人身伤害赔偿知识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在人身伤害赔偿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在人身伤害赔偿中,《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3、在人身伤害赔偿知识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甚至采取手段,损害对方利益或对社会、第三人造成损害。静安区法律咨询收费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松江区委托律师法律咨询公司
职工必须受到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是劳动保险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保险事故侵害的客体,职工患职业病,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事实。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在确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时候,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的意义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将职工的人身伤害认定为工务,即具备工伤事故损害事实的要件。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要求受雇职工的损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因其执行职务行为所致,也包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机器故障、他人疏忽等。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内造成自身损伤,就构成本要件。在在实践中怎样判断工伤事故的履行工作职责,就是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松江区委托律师法律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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